本報記者 吳奕萱
事關3家A股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即將開庭。
5月31日,ST中捷發布公告稱,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因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目前,公司已經收到廣東省高院傳票,高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并定于7月1日開庭。如果本次二審維持原判,上市公司將為違規擔保支付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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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要追溯至2020年11月份,廣州農商行起訴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翔公司”)、ST中捷、新潮能源、德奧退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要求償還25億元貸款。根據廣東中院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華翔公司需向原告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25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7.65億元。同時,新潮能源、ST中捷、德奧退因提供了有關擔保,被判決在15.86億元范圍內,分別對被告華翔公司不能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ST中捷對此表示不服,并認為這起借款擔保糾紛“違規”。
ST中捷稱,華翔連續3年0申報,顯然是空殼公司,廣州農商銀行對此明知,但仍然向空殼公司發放高達25億元的貸款,其違反法律后果造成的損失應由廣州農商銀行自行承擔。
據華翔公司“納稅報表”顯示,表明廣州農商銀行向華翔公司發放貸款前的2014年至2016年,華翔公司的收入為0,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為0。而廣州農商銀行證據第9頁的《信托合同》7.1條載明,廣州農商銀行“已經對本信托的投資項目進行了盡職調查”。
ST中捷認為,廣州農商銀行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等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其損失應由廣州農商銀行自行承擔。
《九民紀要》第31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111號《民事裁定書》中指出,需要查明銀行通過信托這一通道發放貸款,是否存在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法律規章的情形,從而適用《九民紀要》第31條的規定。
ST中捷稱,在此事件中,公司只有義務,沒有任何利益,廣州農商銀行的目的是利用《差額補足協議》向ST中捷轉嫁風險,這是對上市公司全體股東合法利益的侵害,公司會積極上訴維護股東權益。
(編輯 李波)
關鍵詞: 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