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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桂小筍
在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中,監管部門的問詢函是投資者最關注的一項。伴隨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今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了監管部門的問詢函。但在隨后的回復問詢函過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并不積極,似乎患上了“拖延癥”,不斷發布延期公告將回復日期延后,甚至有個別公司在時隔幾個月后仍未給予回復。
《證券日報》記者以關鍵字搜索兩市上市公司公告后發現,僅在今年6月份A股上市公司發布關于“延期回復”的相關公告就多達273條。
“上市公司在回復監管部門問詢函時,一旦‘犯了拖延癥’,不管是否已達到違法違規(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規則)的程度,都屬于沒有及時向投資者告知影響其價值判斷的重要信息,涉嫌侵犯投資者的信息知情權,進而影響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收益。”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唐申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一些上市公司的“拖延癥”可能會持續很長時間。以*ST園城為例,今年4月22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問詢函,要求公司在5個交易日內回復。但直到6月29日,公司仍未回復。公司在公告中稱,收到監管問詢函后高度重視,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針對監管問詢函所涉及的問題進行逐項落實和回復。因監管問詢函中涉及部分問題仍需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公司預計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回復。
在專業人士看來,上市公司不及時回復交易所問詢函,所引發的后果是比較嚴重的。“如果延遲回復的情形達到違法違規認定標準,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會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被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進而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產生影響。”唐申秋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將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于上市公司未及時回復交易所問詢函的違規行為,交易所可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兩種處理方式。在交易所層面,紀律處分已是頂格處理措施。如果交易所問詢事項中涉及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拖延回復問詢函的行為涉嫌虛假陳述中的“不正當披露”,因不了解實情而買入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如果買入行為與上市公司拖延披露相關信息的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交易因果關系,且該項信息披露后導致股價下跌、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有權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賠訴訟。
如何治理上市公司回復問詢函易患“拖延癥”的毛病?在業內人士看來,除了監管部門要不斷強化監管力度外,也需要依靠中介機構的輔助監督作用。
唐申秋認為,從監管角度看,會計師和律師的責任和義務主要體現在協助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面,在出具專業意見時要做到真實、準確和完整,在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能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如果因中介機構的原因而非上市公司的原因導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時回復,中介機構也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關鍵詞: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