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廈門證監局發布了對廈門中和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中和元投資未明確個別投資者風險評估級別;基金風險評級未與投資者風險評估級別進行匹配。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8月27日,廈門證監局發布了對廈門中和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中和元投資未明確個別投資者風險評估級別;基金風險評級未與投資者風險評估級別進行匹配。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