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廈門證監局發布了對廈門金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金智匯投資未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所投項目存在股權糾紛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8月27日,廈門證監局發布了對廈門金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金智匯投資未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所投項目存在股權糾紛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