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敏 見習記者 劉釗
1月17日,ST新海發布公告表示,公司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因參與專網通信業務以及會計處理不當,ST新海2014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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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海表示,“將全力配合證監會的相關工作,并積極行使聽證或進行陳述、申辯等合法權利。截至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向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將吸取經驗教訓,加強內部治理的規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專網通信業務虛增收入逾37億元
2021年5月份,上海電氣首次披露87億元應收賬款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此后*ST凱樂、*ST澤達、合眾思壯等多家涉及專網通信業務的上市公司相繼爆雷,專網通信騙局浮出水面。而ST新海主營正是通信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等業務。
根據《告知書》披露,2014年3月份,ST新海董事長張亦斌與隋田力、鄭利彬等人入股成立蘇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宜信息)和蘇州新海宜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宜電子)兩家公司,開展專網通信業務。專網通信產品的虛假生產加工及購銷,上下游、產品確定、合同簽訂、資金支付、虛假實物流轉都由隋田力操控,相關業務構成虛假銷售循環。ST新海、新海宜電子僅通過為專網通信業務提供融資而獲取固定收益,對外披露為銷售硬件產品的主營業務存在虛假記載。2014年至2019年上半年,ST新海通過參與隋田力主導的專網通信虛假自循環業務,合并報表層面虛增銷售收入共計37.41億元,虛增銷售成本共計32.18億元,虛增利潤總額共計5.63億元。
此外,由于ST新海會計差錯更正處理錯誤、審計調整錯誤、確認預計負債不完整,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三個事項共導致公司多計2019年度利潤總額2583.22萬元。
綜上,因參與專網通信業務以及會計處理不當,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虛假記載。經測算,公司2016年至2018年實際歸母凈利潤均為負值,2019年虛增利潤總額6495.11萬元。公司2019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母凈利潤為負值。
博星證券研究所所長兼首席投資顧問邢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年度答卷中,一些上市公司因多年虧損,為了減緩退市壓力而進行財務造假,過去市場時有發生。但ST新海連續6年財務造假,讓人觸目驚心之余,竟然未被監管層發現,也說明現在的造假手段越來越高明。公司的股價從2016年以后持續下跌,最低達到1.36元/股,說明投資者也不看好公司發展。無論如何假的就是假的,靠欺騙的手段來粉飾財務報表,靠制造虛假合同,呈現賬面繁榮,最終難逃監管法眼。”
涉事高管受重罰
由于ST新海因參與專網通信業務導致2014年至2019年年報及2019年半年報虛假記載的違法事項,證監會認定張亦斌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時任高管戴巍、徐磊、葉建彪、馬崇基、張小剛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ST新海因會計處理不當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事項,證監會認定張亦斌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奚方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針對公司跨越新舊法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擬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張亦斌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徐磊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馬崇基、葉建彪、張小剛、奚方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戴巍給予警告,并處以15萬元罰款。上述罰款合計875萬元。由于張亦斌的違法情節較為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張亦斌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邢星進一步表示:“證監會對時任董監高進行嚴厲處罰符合新證券法關于董監高違法的相關準則。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第一知曉人應該是董監高,而董監高作為公司的高層,明知道違法,還以身試法,甚至串聯其他人共同違法。一方面說明董監高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在挑戰法律的底線,同時會給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帶來非常大的損失,重罰是必然的結果,也會對其他有違法動機的董監高做一個警示。”
透鏡公司研究創始人況玉清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除了證監會給予的行政處罰外,相關涉事責任人還應當擔負起民事責任,賠償因違法違規對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將有效遏制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對資本市場起到震懾作用。”
根據《告知書》查明涉嫌違法的事實,公司2016年至2019年連續4年財務指標可能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自1月18日起,深交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由“ST新海”變更為“*ST新海”。目前,深交所已向ST新海發送關注函,表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對投資者影響重大,應高度重視信息披露工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編輯 上官夢露)
關鍵詞: 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