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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謝嵐 見習記者 孫文青
12月27日,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發展”)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顯示,上實發展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訂立重大合同以及虛增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的違規行為。
具體來看,上實發展曾于2022年1月12日發布臨時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實龍創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龍創”)未經審計的應收類款項合計約人民幣26.15億元,其中部分業務涉及融資性貿易,該類業務所涉及的應收類賬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風險。
《決定書》顯示,經查,上實發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實龍創應收類款項存在不可收回風險,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但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風險提示公告。
其次,上實發展于2020年12月15日與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簽訂《收購東大名路815號(西側)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收購東大名路815號(東側)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與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簽訂《收購東大名路879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擬收購公司及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持有的東大名路815號(西側、東側)、879號地塊房地產,三份合同總金額為9.3億元。但上實發展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訂立上述重大合同。
此外,《決定書》還顯示,上實龍創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的情形,導致上實發展相關年度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情形。
基于上述違規行為,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實發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編輯 田冬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