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11月10日,巨星科技發布公告,稱正在申請發行GDR并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并于近日收到證監會的批復,完成本次發行后,公司可到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本次發行價格區間已確定為每份GDR13.08美元至13.50美元。
巨星科技的舉措只是當前兩市公司積極籌劃發行GDR的一個縮影。自今年2月份證監會頒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以來,“兩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赴海外交易所發行GDR的案例逐步增多,赴歐洲發行GDR成為部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新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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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市公司對《證券日報》記者坦言,之所以籌劃在境外發行GDR,是公司考慮到未來的業務布局等因素做出的安排。
根據對“兩市”相關公告中關鍵字查詢可知,自今年4月份以來,陸續有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對擬發行GDR的相關安排進行信息披露。隨著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GDR案例的增加,投資者對這方面的關注度也明顯提升,在上證e互動等平臺,已有多家并無相關計劃的公司被追問是否要考慮境外發行GDR。
可成為與國際接軌的橋梁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業務部主任趙廷凱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發行GDR本質上仍舊是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進行融資的行為,發行GDR除了能融到經營發展所需資金外,對公司打開海外市場或進行海外業務布局也都有好處。
對于已著手此項工作的上市公司坦言,發行GDR是其響應國內資本市場政策號召,深化中歐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借助境外資本市場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充分利用中歐資本市場互聯互通的有利契機,拓寬海外融資能力,可使公司通過該等海外融資滿足資金需求、提升國際市場知名度并進軍海外市場,可通過“以點帶面”的全球國際創新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體系,擺脫此前單純依靠成本優勢的發展路徑,踐行公司國際化發展戰略。
健康元相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健康元在瑞交所發行GDR的原因,“在于響應當前的政策;瑞士有很多行業優秀的醫藥企業,在瑞士發行GDR并上市可以加深公司對瑞士的觸達,未來有可能將更多優秀的醫藥產品帶到中國;而且,在瑞交所發行GDR并上市可以樹立公司國際化的品牌,加快公司全球化的步伐。”
通過查閱健康元的公告可知,本次其在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并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后,所募集的資金將主要用于公司國際化業務,進一步推動公司國際化進程,這將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綜合競爭力,這一舉動符合公司的戰略規劃和長遠發展目標。此外,本次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并上市是公司響應國內資本市場政策號召、深化中歐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利用境外資本市場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公司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改革提供的有利時機和政策環境,與境外資本市場實現直接對接,提升公司的海外品牌知名度,提升多渠道融資能力,為公司的國際化戰略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和金融資源保障。
杭可科技在相關公告中也稱,國際化始終是公司的發展目標之一。面對未來海外鋰電池產能逐步釋放所帶來的巨大市場空間,公司將持續在全球主要鋰電市場加深布局,提升全球范圍內的銷售能力,加大對海外重點地區的輻射滲透力度,公司希望能夠通過此次發行GDR,提升品牌的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以進一步提高公司在全球市場的地位。
發行GDR時間成本更低
“發行GDR是一種新的上市公司融資方式,相較傳統的A股定增,這種融資方式有一些優勢,例如,發行價格較高、融資幣種豐富、發行對象更廣、審核周期更短、募投項目選擇余地大、鎖定期較短、不受再融資時間限制、行業不受限制、有助于開拓國際市場等。”趙廷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GDR的發行對象是符合境內外相關監管規則的合格投資者,不限于35個投資者;發行GDR審核周期短,能快速募集資金,這讓很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多了一條融資渠道。
通過公開信息可知,發行GDR的周期一般為4至5個月,且發行GDR對募投項目沒有特別要求。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于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
“上述監管要求主要限制的是境內市場發行證券的行為,而未對企業在境外市場的GDR發行有所限制。這意味著,GDR可以豁免與再融資相關的‘6個月-18個月’的間隔期限制審查。這也是為什么近期投資者看到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籌劃發行GDR的原因。”趙廷凱說。
不過,發行GDR也有基本條件的要求。比如:具有現實的融資需求,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市值大的企業經營狀況更加穩定,抗風險能力也要好一些,不至于發生不可控的經營風險”);公司已經按照所適用會計準則(包括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了三年的財務報表,該財務報表已經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在首個交易日,GDR發行人的股本不低于2500萬瑞士法郎(或等值外匯);GDR的發行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已妥善獲得授權,并已取得必要的法定和其他批準;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GDR的,發行價格按比例換算后原則上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基礎股票收盤價均價的90%。此外,擬發行GDR的公司不能存在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等負面清單規定的情況。
趙廷凱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發行GDR是上市公司傳統再融資方式的一個重要補充,當前國家政策是鼓勵更多的上市公司通過到海外發行GDR進行融資,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中,這一工作可以成為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又一道重要橋梁,可以讓中國的企業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本市場,也可以讓更多的海外投資人分享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成果。
(編輯 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