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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主要集中在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以及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共同借款情況兩大方面
本報記者 桂小筍
10月9日晚間,杭州高新發布公告稱,此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案已調查完畢,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公司及多名相關責任人被處罰。
據《告知書》披露,杭州高新涉嫌違規的事實主要集中在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以及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共同借款情況兩大方面。而違規手法上,杭州高新時任董事長高長虹多次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私自將上市公司承兌匯票用于還款擔保等方式,使公司出現多重信息披露違規。
據查證,在2018年2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間,高長虹通過杭州高新向供應商支付采購款并間接劃轉至高長虹控制的企業或其債權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資金。2019年3月22日,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義與黃素鳳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3000萬元。杭州高新認可黃素鳳將上述借款通過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色)賬戶劃出,并授權黃素鳳將上述款項劃付至時為杭州高新控股股東且由高長虹控制的高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興集團)。當日,上海中色分三筆各1000萬元劃款至高興集團賬戶。
此外,被證監會查出的公司違規事項還包括高長虹私自將杭州高新1202.81萬元承兌匯票交給宋成棟作為還款擔保等事項。對于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共同借款事項,杭州高新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8年、2019年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對外擔保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產生負債,而公司的負債情況是投資者判斷股票投資價值的主要因素之一。上市公司存在違規擔保,將使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資者面臨巨大的風險,正因如此,違規擔保是監管部門重點打擊領域,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遭遇這種‘黑天鵝’時,可依據《證券法》85條之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賠償部分損失。”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公告看,公司時任董事長多次私自借出公章,造成這些非關聯性經營占款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也說明公司的內部控制存在問題。
《告知書》顯示,鑒于公司的上述行為,對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高長虹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對繆勇剛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樓永富、蔣鵬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此外,由于高長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擬決定對高長虹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此,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來看,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間買入杭州高新且截至2019年11月7日持股的投資者,可向杭州高新及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索賠訴訟,要求上市公司及直接責任人賠償部分損失。不過,根據新規,本案訴訟時效有可能于11月6日屆滿,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需要關注訴訟時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