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公布高考分數線,高校招生成為不少學生和家長關注的焦點。
(資料圖)
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涉及高考招生的詐騙案件。
在該案件中,被告人劉某對肖某稱自己和A音樂學院有“計劃內預留名額”的協議,只要肖某支付12萬元操作費,孩子不用考試就可以通過特招被A音樂學院錄取,并且會找A音樂學院的老師給孩子進行免費培訓。隨后肖某發現并未有事先約定好的藝術培訓,且A音樂學院錄取名單中也沒有肖某好友孩子的名字,肖某也聯系不到劉某。后經肖某電話咨詢,A音樂學院招生辦回復其從來沒有“計劃內預留名額”,肖某意識到被騙,遂報警。
同時,被告人劉某向楊某介紹稱,可以托關系讓孩子在合同期間被某體育學院體育舞蹈專業錄取。楊某便與劉某簽訂了一份居間協議,支付9.5萬元的費用。之后楊某在約定日期未收到孩子的錄取通知書,于是詢問劉某,劉某欺騙楊某稱其孩子已被錄取,但還需要繳納某體育學院大一的學費,楊某遂向劉某轉賬1.1萬元。
劉某后續給楊某寄了一份某體育學院補充入學行程安排、補錄申請表和補充入學說明書讓其填寫,稱其孩子可以被某體育學院錄取了。但直到楊某報案,都未能收到錄取通知書。
對于其他被害人,劉某采取的也是類似的詐騙方式,最終騙取9名高考學生家長共計8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劉某向被害人所聲稱的可通過各種方式幫助被害人子女進入國內或國外高校就讀的辦事能力系其虛構,各被害人因對劉某所虛構的辦事能力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錢款,劉某也并未將錢款用于被害人所托事項。劉某在明知其受托事項無法辦理的情況下,面對被害人長時間、多次的質疑、追問和催要錢款,仍編造種種借口予以拖延,在案發前拒不退還相關款項,足見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法院判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劉某不服,提出上訴,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方提醒:警惕志愿填報“套路”騙局
正值高考報志愿期間,警方提醒警惕4種騙局:
①提前查分騙局。查詢分數請認準官方網站,不要點擊來歷不明的鏈接;
②填報志愿指導騙局。填報志愿可在官方網站查詢資料,對于收費的指導一定要提高警惕;
③補錄名額騙局。正規的招生錄取不會產生任何附加費用,凡是收取“保證金”“錄取費”“指標費”的招生指標都是詐騙;
④補助金騙局。收到自稱高校、教育、財政等單位工作人員的信息,考生和家長一定要主動與當地教育部門聯系求證。
高考
既要金榜題名
也要火眼金睛
提高警惕
謹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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