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肆虐的網課時代,出現了一些教師要求學生投屏與他人聊天記錄和要求查看學生微信、電腦文件夾、要求學生刪除“小游戲”APP等事件,這些事件發生后都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人們的熱議。
老師雖然是為了讓學生們注意力集中、提高上課質量和效果才這么去做的,但卻在不經意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侵犯了學生的隱私。由此可見,在網課時代老師們更要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互聯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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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課時代老師侵犯學生隱私事件并非個案
“打開微信!”“陳XX,這不巧了嗎?”這是日前發生在河北省某中學網課上的一幕。一名教師發現學生上課精力不集中,要求學生打開微信進行檢查。涉事學生好友認為這一行為侵犯了學生隱私權,學生本人也非常氣憤。
事發后,當地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該教師管理方式失當,目前學校已予以停課并辭退”。該工作人員還表示,“要求學校進行自查自糾,所有老師檢視自身行為。”
事實上,網課中老師侵犯學生隱私的事件已不是一次兩次了,由于疫情原因線下課轉為線上網課后,如何讓遠在屏幕另一端的學生保持注意力,跟上授課節奏,以及如何讓學生按時上課、對學生背誦考試等進行有效檢查,都成為了不少老師感到頭疼的問題。
對此,定位打卡點名、隨機學號抽查、要求學生打開攝像頭逐漸成為網絡課堂的“標配”。有些老師認為這些舉措還不足以達到監督學生的效果,于是就有了抽查手機、抽查軟件等事件發生。
之前,“海淀區教師侵犯學生隱私”事件在網絡上發酵。從網傳視頻中可以看到,當天老師通過網絡遠程與學生溝通,要求查看學生微信、電腦文件夾,要求學生刪除“小游戲”APP等。據涉及班級家長及校方稱,網絡上流傳的視頻發生在2020年3月網課期間。“由于長期居家學習,班里的孩子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網絡游戲及聊天上癮情況,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績,家庭矛盾進一步激化。”
涉及班級家長表示,在這種情況下,班主任召開網絡家長會,家長們委托班主任老師代為在網課期間監管孩子們的學習情況,重點就游戲及聊天軟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涉及班級家長稱,2020 年 3 月,班主任老師在檢查某同學時,被錄下視頻發到網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家長稱,隨后事情得到妥善處理,老師的行為也得到了學生的諒解。
之后校方在說明中表示,在管理過程中教師采取了遠程措施檢查了個別學生手機APP及電腦文件夾,此種方式有失妥當,“我校及時對該教師進行了批評教育,已得到了家長和學生的理解。”
網課教師檢查學生手機、讓學生公開聊天記錄等行為究竟錯在哪里?
對于上網課時教師檢查學生手機等行為,網友們也評價也不一,有人認為可能是學生上網課不認真或者老師懷疑學生作弊才這么做的,出發點是好的,甚至認為“嚴師出高徒”,并在評論區中為老師鳴不平;也有人批評老師行為過度,不尊重學生。其實,老師對學生嚴格管理、盡職盡責沒有錯,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上網課時,老師要求學生公開展示其聊天記錄,學生不滿并提出涉嫌侵犯隱私權,這也是維護自身權利的表現。
對此,有媒體報道指出,依法教育保護的不只是學生,還有行使教育職權的老師。把握好法律紅線,才能守好崗位的底線。網課教師侵犯學生隱私事件,涉嫌違反了三部法律。首先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手機聊天記錄屬于每個公民獨有的隱私,即便再親密的關系平時都難以逾越這條紅線,更何況師生之間。如果利用老師職務的威嚴,要求學生將自己的隱私公之于眾,這就侵犯了學生的基本權益。
其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侵犯學生隱私權,將他們的聊天記錄投屏公之于眾,無異于“公開處刑”,有些刻薄。每個人都有基本的尊嚴,需要得到尊重與保障,即便是犯錯、犯法之人也不例外。老師處理可能存在錯誤的學生,也應當保有基本的底線。
最后是教師法第八條對老師的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應當遵守法律,為人師表,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等。老師在行使自己的教育權利時,需要以法律為底線。同時,法律賦予老師教育的權利,職業賦予老師教育的威嚴,不是讓老師去傷害學生,而是期待他們以豐厚的學識、崇高的道德、成熟的經驗悉心培養學生。
對于教師侵犯學生隱私權的爭議,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認為,老師要求學生將聊天記錄投屏,這個“要求行為”的強制程度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若是學生明確表示不同意而老師強行打開、脅迫打開或是私自打開學生的手機查看,則構成了對學生權利的侵犯。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隱私,學生也不例外。老師對學生負責,這點所有人都可以理解,但是逾越法律和制度的邊界,以侵犯學生隱私權為前提的負責是大家不能接受的,學生的教育管理,更多時候需要的是智慧、耐心,而不是以監督學生為前提的窺視隱私。
文/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