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中所稱餐飲服務,是指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服務活動。所稱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加工、制作、傳菜、銷售等餐飲服務工作的人員。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酒店、飯店、餐館、茶藝館、飲品店、咖啡廳、酒吧、校外托管機構(小飯桌)、餐飲攤點等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
《規定》明確,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佩戴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口罩,佩戴口罩應當遮住口鼻并及時更換。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管理,為其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口罩,監督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廢棄口罩進行收集處理;加強對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公共衛生意識。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服務場所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方便公眾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規范佩戴口罩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為其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行業等相關標準的口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疫情期間,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規范佩戴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記者 楊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