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4 月 12 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官網發布了《關于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有效期 5 年,其中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賃雙方當事人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數額一般不超過 1 個月租金。
通知指出,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應當在商業銀行中設立 1 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該賬戶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與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對接,按約定履行監管義務。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經營非自有住房的,單次收取租金超過 3 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 1 個月的,應當將超額部分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與向住房權屬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納入監管的租金自租賃合同生效次月開始按月(或按與原出租人約定的支付周期)自動解凍相應金額。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屬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支付裝修改造房屋、管理成本等運營必要費用。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對發布房源信息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發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誤導或虛假信息。對已出租或終止委托出租的房源,應當 5 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發布渠道上撤除。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應當對收費內容實行明碼標價,明確收費清單。收費清單中列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借款人賬戶。
采寫:新快報記者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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