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訂后重新發布。《關于切實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通知》作同步修訂。
二、如何擬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
答: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區規劃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范圍、擬征收的集體農用地面積、所屬村組等相關擬征地信息及時告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擬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的文號;
(二)擬征收土地的范圍和面積;
(三)擬征收土地所屬村組(以下簡稱“被征地單位”)。
(四)落實就業和保障被征地人數的計算方法。具體為:被征地人數=被征收的集體農用地面積÷征地前被征地單位集體農用地面積×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中年滿16周歲的本市農業人數(含被征地時正在服兵役的戰士)。其中,年齡計算以征地批文印發日期為時間界限;
(五)辦理就業和保障手續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辦理單位”);
(六)落實就業和保障以及戶籍信息變更登記的具體辦法。
三、何時簽訂社會保障費用和生活補貼費支付協議?
答:區人民政府確定方案后,應當組織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附生效條件的社會保障費用和生活補貼費支付協議。
四、辦理單位如何辦理被征地人員參保手續?
答:辦理單位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準予備案的通知》后次月內到市社保中心辦理被征地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并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補貼費。
五、被征地人員的產生、就業和保障的核定與辦理程序是否發生變化?
答:沒有變化,被征地人員的產生、就業和保障的核定與辦理程序沒有發生變化與修訂前的《關于切實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3號)規定保持一致。
六、被征收土地的建設用地審批、被征地人員戶籍信息變更登記手續是否發生變化?
答:沒有變化,被征收土地的建設用地審批、被征地人員戶籍信息變更登記手續與修訂前的《關于切實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3號)規定保持一致。
七、修訂后的文件從何時起實施?
答:修訂后的文件從2022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