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4日訊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2022年第56次審議會議于10月21日上午召開,審議結果顯示,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瑞奇智造”)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瑞奇智造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王軍軍、夏卡。
瑞奇智造為高端過程裝備專業提供商,主要從事大型壓力容器、智能集成裝置、油氣鉆采專用設備等產品的設計、研發和制造,電力專用設備的加工及鋰電、核能安裝工程等業務,能夠為核能、新能源、石油化工、環保等領域的客戶提供節能減排、清潔降耗的整體解決方案及綜合服務。
(相關資料圖)
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唐聯生。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唐聯生直接持有公司12,734,05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為14.50%,唐聯生與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38,676,233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為44.04%,其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瑞奇智造本次擬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不超過2,928.00萬股(未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后公眾股東持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不超過3,367.20萬股(含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公司及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具體發行情況擇機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15%(即不超過439.20萬股)。最終發行數量由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與本次發行的主承銷商協商,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后確定。
瑞奇智造擬募集資金18,658.91萬元,用于專用設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
審議意見
1.請發行人結合客戶集中度高、在手訂單情況補充披露未來業績增長持續性風險及募投項目產能消化風險。
2.請發行人結合合同中關于禁止分包條款的具體約定,補充披露分包行為的涉訴風險。
審議會議提出問詢的主要問題
1.關于業績增長的可持續性。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報告期內業績大幅增長,其中2021年銷售收入增長84.16%,2022年1-6月,營業收入、凈利潤分別同比增長179.14%和904.45%。前五大客戶銷售收入占比分別為46.99%、65.41%、74.06%和78.41%,客戶集中度較高。請發行人:(1)進一步說明2022年1-6月,凈利潤增幅遠高于營業收入增幅的合理性。(2)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客戶拓展情況、在手訂單、同行業可比公司業績增長情況等,進一步說明業績增長的可持續性,同時結合募投項目,說明新增產能消化能力。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2.關于收入確認。根據申報文件,(1)報告期內,發行人根據新收入準則、新租賃準則等會計準則變化情況進行了會計政策調整和會計差錯更正,安裝工程收入、技術服務收入確認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調整為終驗法;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涉及收入成本跨期調整、補提存貨跌價準等。上述調整調減2019年凈資產16.83%、調減凈利潤29.02%;調減2020年凈資產11.07%、調增凈利潤21.51%。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個人卡體外收付款情形。(2)發行人部分項目存在交貨與驗收時點與確認收入時點差異較大或跨年的情況。發行人2021年第四季度前10大項目中,交貨時間點與收入確認時點間隔達到12個月且跨年的有3例,相同情況在2020年僅有1例。
請發行人:(1)進一步說明各類收入確認政策變更的原因及確認的具體依據,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2)進一步說明報告各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具體內容及原因,是否屬于跨期調節經營業績,發行人會計基礎是否薄弱。(3)進一步說明個人卡資金的具體來源及支付情況,發生的原因及持續的時間,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4)結合發行人主要產品和銷售政策、同行業可比公司的收入確認政策,補充說明跨期確認收入項目逐漸增多的原因以及收入確認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調節收入確認時點的情形。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3.關于實際控制權。根據申報文件,(1)2019年12月25日,唐聯生與陳立偉等23名自然人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若出現意見不一致時,以唐聯生的意見為一致行動意見。協議有效期為“自簽署之日起至一致行動股東持股期內均為有效”。協議簽訂日,唐聯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發行人67.73%的股份。(2)2021年2月5日,唐聯生與陳立偉等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之補充協議》,因部分人員已退休或不在公司工作,減少了一致行動人14人,退出人員除部分未在發行人工作、退休人員外還包括仍在發行人任職的人員,該補充協議的有效期為2021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該《一致行動人協議之補充協議》的解除條件為:“本協議確定之一致行動關系不得為甲、丙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或撤銷。就本協議約定事宜,經甲、丙一致協商同意后,可進行修改或達成補充協議。”截至本次申報前,唐聯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發行人44.04%的股份。
請發行人補充說明:(1)一致行動人會議的決策機制,一致行動意見的形成機制是否以全體一致行動人達成一致為準,或以多數一致行動人或多數表決權一致行動人達成一致為準,該決策機制是否實質為共同控制的決策機制。(2)部分在職股東于2014年12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加入一致行動關系,但于2021年2月5日退出一致行動關系的原因及合理性,解除一致行動關系的股東在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后表決權行使情況。(3)一致行動關系的有效期由2019年12月約定的“自協議簽署之日起至一致行動股東持股期內均為有效”變更為“2021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的原因,一致行動協議到期后的具體安排;在約定的有效期內,是否存在部分一致行動人退出的風險;發行人實控制權是否穩定性,是否存在實際控制權變更風險。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