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范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四部門出臺了此《通知》。
根據《通知》,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通知》明確將重拳打擊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
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與此同時,《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