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新寧物流公告稱,公司于7月4日收到江蘇證監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寧物流虛增營業收入,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江蘇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公告中提到,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廣州億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億程)系新寧物流全資子公司,貴州億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億程)和重慶億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億程)系廣州億程全資子公司。
2018年,貴州億程通過將視頻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置換服務合同偽造成銷售及服務合同,虛構車載終端銷售及服務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9585.89萬元。同年,重慶億程通過虛構軟、硬件銷售合同和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銷售與服務合同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926.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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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家公司2018年合計虛增收入1.05億元,占新寧物流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的10.06%。
江蘇證監局認為,新寧物流虛增營業收入,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新寧物流時任董事、總裁譚平江,組織、實施了前述財務造假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江蘇證監局對公司責令改正,并對公司和譚平江給予警告,分別處以50萬元和20萬元罰款。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行政處罰涉及的是新寧物流2018年年報的問題,從時間上看,本次處罰所涉事項同樣來自原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主政’的階段,屬于歷史遺留問題,這可能是證監會本次處罰并不算嚴厲的主要原因。”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相關違法事實主要發生在2018年,經公司測算并與審計機構初步溝通,公司2018年至2021年財務數據涉及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其中2018年度需重新出具審計報告,經初步測算,預計追溯重述后,2018年至2021年營業收入分別約為9.4億元、8.99億元、8.06億元、8.8億元;歸母凈利潤分別約為-4.58億元、-2.6億元、-4.27億元、-1.75億元。
新寧物流表示,最終調整數據以經公司審議并經審計機構確認的審計意見為準。由于2016年、2017年歸母凈利潤為正值,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2022年8月1日,新寧物流披露定增預案,擬以3.75元/股的價格向大河控股發行1.12億股,引入大河控股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如今公司已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對公司定增事項影響幾何?
王智斌表示:“本次證監會處罰的是新寧物流以及前高管人員,并未處罰現任高管,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本次行政處罰不會構成定增事項的法律障礙。”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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