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昱丞
見習記者 丁蓉
2月15日,深水規院發布公告稱,深交所決定終止對公司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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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此次再融資被終止的原因,2月16日上午,深水規院證券部相關負責人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經過綜合考慮發展狀況、經營情況等因素后,經與中介機構審慎分析、研究與討論,向深交所申請撤回了相關發行申請文件。”
往前回溯,2022年6月份,深水規院公開披露了此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預案。擬募集資金4.1億元,其中非資本性支出合計占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高達29.27%。
同年9月份,公司收到深交所問詢函,要求公司說明2022年度是否存在業績虧損的風險、是否持續滿足發行上市條件以及本次募投項目中非資本性支出比例是否會超過30%等。
此后的11月份,公司發布公告稱,“鑒于公司前三季度處于虧損狀態”等因素,中止發行可轉債。
2023年1月31日,公司公告稱,擬終止本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事項,向深交所申請撤回相關發行申請文件。
根據深水規院近日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顯示,公司預計虧損2700萬元至3800萬元,預計扣非后虧損3500萬元至4800萬元。對于業績虧損的原因,深水規院在公告表示,包括工程咨詢類業務收入下降、資產減值準備大幅增加等因素。
資料顯示,深水規院于2021年8月份登陸創業板,首發時公司原計劃募資4.51億元,實際僅募資2.2億元,募資凈額1.75億元。上市僅10個月又擬發行可轉債,最終也未能成功。
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陽芳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除了不同板塊的特殊規定外,基本需要滿足企業合規經營、經營可持續性且具備再融資償付能力、募集資金可行性三大方面的要求。”
她表示,“例如,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具備經營可持續性及再融資償付能力,如企業經營具備可持續性,不存在對持續經營的重大不良影響;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主板企業要求更為嚴格,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IPG中國區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再融資新規落地以來,‘圈錢項目’難以得到投資,而龍頭公司的優質項目將更受益。”
關鍵詞: 一波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