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亞男
由于未按計劃回購股份觸及違規,11月7日,哈工智能收到了深交所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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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表示,公司未達到本次回購方案的回購資金總額的下限,且回購延期實施后依然未能完成回購計劃,違反了該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7.7.1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第四條的規定。
未按計劃完成回購
公告顯示,2021年4月25日,哈工智能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并披露了《關于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議案》,稱公司擬以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通過集中競價回購不少于248.13萬股、不超過496.27萬股的社會公眾股。回購股份的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
2022年3月11日,哈工智能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并披露了《關于回購公司股份實施期限延期的議案》,稱公司擬對股份回購實施期限延期6個月,延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即回購實施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但10月25日晚間,哈工智能披露《關于股份回購實施結果的公告》稱,截至2022年10月24日收盤,公司累計回購股份17.34萬股,支付總金額約為99.95萬元,未能完成本次回購計劃。
記者注意到,哈工智能于2021年9月27日進行首次回購,首次回購股份13.49萬股,支付金額為77.71萬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哈工智能已累計回購股份17.34萬股,支付總金額為99.95萬元,即2022年以來,哈工智能未回購任何股份。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證券法》第84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回購計劃應視為公司做出的公開承諾。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如期執行回購計劃的,應視為該上市公司違背公開承諾,此時,受損投資者有權要求該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短期流動性緊張
延期6個月哈工智能仍未完成回購事項,并且僅完成了最低限額的三十分之一。對于未能達到回購資金總額下限的原因,哈工智能方面則稱,本次實施回購的資金來源為經營性資金回籠和子公司股權出售款等。受封控影響,原計劃用于回購公司股份的資金主要用于封控期間公司日常運營支出,公司可自由動用貨幣資金減少。一系列外部市場環境和自身經營安排與預期的差異導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未能達到下限。公司及公司董事會對本次實際回購股份金額未能達到回購方案計劃的回購資金總額下限深表歉意。
從最新的三季度報數據來看,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為9915.22萬元,而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合計約3.24億元。
“從截至三季度末的財務數據來看,公司短期流動性緊張,用于執行回購計劃的資金十分有限。”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但上市公司出現這種行為,一方面是失信,這不利于企業投資人信譽的建立;另一方面可以看作對公司未來失去信心的表現。”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也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回購股份是向市場注入信心的過程,上市公司未能按計劃回購股份這一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打擊市場對上市公司的信任度。
“如果公司能夠自圓其說,證明上市公司沒有能力履行,或者上市公司履行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則認為可以豁免回購。但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則高管和相關董事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盤和林說道。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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