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7月5日早間,羅博特科發布公告稱,其控股股東在實施減持行為前未預披露減持計劃,因違反減持承諾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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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記者對羅博特科發布的過往公告梳理后發現,其控股股東的減持行為呈現“先斬后奏”的特征,即先完成部分減持行為,再披露減持計劃。
針對上述行為,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屬于違規減持。
控股股東減持先斬后奏
7月3日,羅博特科發布公告稱,于近日收到控股股東蘇州元頡昇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頡昇”)出具的《關于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計劃的告知函》。告知函稱,因元頡昇股東王宏軍擬歸還質押融資資金需求的原因,打算減持部分公司股票,減持期間為自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之后3個月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進行減持的時間除外。擬減持股份不超過108萬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977%。
而7月5日發布的監管函提及,元頡昇在羅博特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中承諾,減持羅博特科股份前,應于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羅博特科發布的公告卻顯示,6月30日、7月1日,元頡昇通過大宗交易合計減持羅博特科股份24.6萬股,涉及金額1063.16萬元。元頡昇在實施上述減持行為前,未預披露其減持計劃,違反了當初的承諾。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股票減持的規定,該行為屬于違規減持行為。對此,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證券交易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當事人在未來6個月到12個月內處置賬戶內的股票。”楊兆全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稱。
違規減持并非首次出現
“股東違背承諾進行減持,可能會引發嚴重后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根據《證券法》第84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背承諾減持股份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受損投資者有權要求違背減持承諾的相關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操作層面,由于欠缺可操作的具體規定,投資者個人很難完成其損失與相關股東違背減持承諾之間因果關系的舉證。因此,很多投資者期待盡快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讓《證券法》第84條規定更好地發揮作用,成為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羅博特科并非第一次出現重要股東違規減持的現象。6月23日,公司曾收到股東夏承周出具的告知函,獲悉夏承周6月23日在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票的過程中,因誤操作買入公司股票,出現短線交易的情況。對于此次短線交易行為,公司在公告中稱,“經核實,系其操作失誤導致,本次誤操作事項未發生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敏感期內,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謀求不當利益的目的。其所得收益73400元作為本次短線交易的獲利金額,將全數上交公司。”
關鍵詞: 控股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