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微信公眾號“江蘇高院”8月14日消息,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針對一起行政糾紛案中發現的問題,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在鄉村定向師范生培養過程中,明確細化定向師范生的培養規劃,加強培養跟蹤。
因作弊受處分被取消定向師范生資格,學生起訴教體局
鄉村教師定向培養,是“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三位一體的鄉村教師培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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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經高考被S學院錄取為定向師范生,入學前,李某與縣教體局簽訂了《定向就業協議書》。在校期間,李某因在期末考試過程中夾帶紙條,被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后S學院向縣教體局發函,建議取消李某鄉村定向師范生資格,提請縣教體局予以明確。縣教體局復函,同意取消李某鄉村定向師范生資格。S學院將復函結果告知了李某,并告知其將按普通畢業生身份畢業。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復函,恢復其定向生資格,并為其安排就業。
法院裁判:取消定向師范生資格符合培養政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教師是立教之本,師德是教師之魂,誠信是師德的基本要求。考試作弊是嚴重的違紀行為,這屬于基本常識。江蘇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政策中,明確列舉了取消定向師范生資格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違反培養院校紀律,受到學校記過以上處分”。本案中,原告作弊事實清楚,被培養院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政策文件關于取消定向師范生資格的條件,教體局作出同意取消的回函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司法建議:全面明確權利義務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雖然教育主管部門已經在公開發布的文件中明確了取消定向生資格的情形,但學生在入學前與教體局簽訂的《定向就業協議書》中未予涉及。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機制,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向某縣教體局發出如下司法建議:
一是建議書面明確權利義務。對資格取消、就業安排、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權利義務內容,除發布在政策通告中外,建議在《定向就業協議書》中進一步明確,尤其是培養質量跟蹤方面的內容,不僅要讓定向師范生知曉“畢業有崗”、“學費報銷”的優待,也要向定向師范生強調“不及格取消”、“違紀取消”、“無證取消”的約束。
二是建議加強在校培訓教育。屬地教體局可與培養院校、屬地中小學建立協作關系,加強在校定向生的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由教體局組織、屬地中小學牽頭,在大學寒暑假期間,集中開展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明確定向師范生在校期間的紀律要求,保證培養質量。
三是建議完善行政執法程序。鄉村定向師范生資格的取消,對學生具有重大影響,教體局在收到培養院校的商請函后,應及時通知學生相關情況,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舉行聽證會,充分保障學生的程序性權利,再行作出是否取消的行政決定。
出臺規范性文件,規范培養程序
縣教體局收到司法建議后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提出了改進方案。
教體局向法院復函表示:將在定向師范生招錄宣傳及就業協議簽訂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定向師范生的權利義務意識;將與培養院校進一步協作,加強定向師范生在校期間的崗前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將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查找不足,依法完善定向師范生的錄取、培養、交流、資格授予(取消)等一系列程序。
在此基礎上,縣教體局出臺《關于加強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十項具體措施,包括完善招生簡章、做好協議檔案整理、強化培養過程管理等,為進一步做好定向師范生的教育培養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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