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一刀也是新作”并不符合法律的規范,不能隨便“動一刀”,不要誤把“動一刀”的復制當作二次創作,更不要復制以營利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自己是湖北美術學院雕塑系06級學生陳亮,控訴自己的老師、已經從湖北美術學院退休的黃勇,侵占自己的雕塑作品、冒名參展,把此作品作為代表作進行網絡宣傳。在控訴文章中,學生陳亮稱這件作品是自己大五年級畢業前的課堂作業,之后被學校選為留校作品,創作完成之后復制了一件送給黃勇。畢業之后發現黃勇陸續以創作者身份帶著這件作品參展、出版書籍,還以此為代表作在網絡上宣傳引發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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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昔日學生的指控,黃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這件作品是在他指導下完成,署名權確實屬于陳亮,自己在原作基礎上二次創作了新作品,“哪怕只動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陳亮的不是同一件。”但陳亮不認可這樣的解釋,準備訴訟解決。3月1日,湖北美術學院發布通報稱,對此事已成立專班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將適時公布。
此事引發網友廣泛關注,焦點在于老師黃勇的這一辯解,“哪怕只動了一刀也是新作品”。這與很多人的常識相悖,就有網友表示困惑:難道這是藝術圈的特有“規則”?
事實上,藝術領域不是法外之地,雕塑屬于美術作品,它與小說、影視劇等文藝作品一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次風波中,黃勇認可雕塑的署名權屬于自己昔日的學生,而自己只是在原作基礎上“二次創作”了新作品。這就牽涉出第一個問題:學生擁有雕塑作品的著作權,老師有權利在學生的作品上“動一刀”,并據為己有嗎?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確實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即原作者擁有署名權,但其他相關權利卻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這種“例外情況”主要體現在職務作品中,比如一名記者在報社工作期間發表的新聞報道、一名設計師在公司期間所做公司分配下來的設計任務,這樣的職務作品,作者雖然享有署名權,但其他權利為單位所有。
回到事件本身,學生創作的雕塑作品雖然得到了老師指導,但這不屬于職務作品,修改權等權利不為學校所有,更不為老師所有。換句話說,學生陳亮擁有的不僅僅是原有雕塑的署名權,也擁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黃勇承認著作權屬于學生,卻又認為自己在原作上擁有“二次創作”的權利,是對法律的誤讀。
“動一刀也是新作”牽涉出的第二個問題是:“動一刀”真的是“新作”了嗎,還是它有可能就只是“復制”?
“對原創作品進行二次創作”,與“對原創作品進行復制”,二者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是截然不同的。在一定的條件下,法律是允許“使用”原創作品的二次創作,比如“為了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與此同時,有些二次創作脫離了原作的基本樣貌,而是基于原作給予的主題、形式、靈感等進行具有獨創性的、全新的表達。這種二次創作是受到鼓勵的,可以更大限度地激發創造與創新的活力。
復制則不同。復制指涉的并不只是原樣地復制粘貼,如果是僅對原作品的細枝末節上做出調整卻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認定?比如對于一個雕塑作品,僅是在大小、材質、部分線條上做出改動,導致兩個雕塑仍然存在很高的相似度,那么“新作”在法律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復制”——也就是為公眾非常不恥的抄襲。
一旦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就應該懸崖勒馬,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不知悔改,更進一步“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有面臨牢獄之災的風險。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黃勇的雕塑與學生的原雕塑外觀相似度較高。而據報道,黃勇疑似在雕塑生產車間復制多個雕塑,或有出售以“營利”之目的。這無疑加大了違法風險。
當前,昔日的師生將為此事對簿公堂,一切仍有待法律蓋棺定論。對于公眾來說,這次風波是一次很重要的普法契機,提醒著人們:“動一刀也是新作”并不符合法律的規范,不能隨便“動一刀”,不要誤把“動一刀”的復制當作二次創作,更不要復制以營利。否則,“不知法”或讓自己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從易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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