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網購的藕粉不滿意,消費者王某在某多多網店連續下單1209袋方便面、781包餅干、396瓶飲料和94罐燕麥片,而在商家寄出或準備寄出商品時又立即申請退款、退貨。商家認為王某惡意下單、濫用退貨權利,把他起訴到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認定王某行為的性質?他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2022年3月,王某付款109.82元,網購某多多平臺注冊店鋪內的無糖藕粉。收貨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國家標準、店鋪存在虛假宣傳為由申請退款,并投訴至某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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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平臺經調查認為,店鋪所售藕粉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駁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請,市場監督管理局也沒有對店鋪作出處理。
因對處理結果不滿,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內,付款18222.28元,在該網店內連下10單,經統計共計1209袋方便面、781包餅干、396瓶飲料和94罐燕麥片。
王某在商家寄出或準備寄出商品時立即申請退款退貨,并在申請說明中填寫了“職業騙子、滿嘴臟話、坑蒙拐騙”等詞匯,在收貨地址中填寫了“某某火星救援現場”等讓人匪夷所思的地址。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劉立群介紹:“當時王某下單的時間在2022年10月份,接近‘雙十一’大活動。商家也陳述說,就是因為他頻繁下單退單,致使商家評分不高,導致商家沒有參與‘雙十一’活動,日銷售額遭受很大影響,商譽也有影響。”
網店認為,王某的行為致使店鋪退款率提高、評分降低、銷售額下滑,故以名譽權受損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多元。王某則堅稱買賣自由,下單及申請退款退貨均為個人權利,網店生意好壞更與他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濫用民事權利,已構成侵權。法官助理劉立群表示:“王某頻繁下單,下單的次數、數量大以及頻繁發起退款這種情況,主觀上是存在惡意的,實際上并沒有真實購物的意愿,只是以訂立虛假買賣合同的手段,達到報復騷擾商家的目的,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商家名譽權的傷害。”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但同時《民法典》第132條也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劉立群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相關規定,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可以進行退貨,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這條法律規定的形成,實際上是基于網絡購物并不是現場消費,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都受制于商家宣傳,所以法律為了更全面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就賦予了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利。”
同時,劉立群提醒消費者,這種權利不是可以隨意行使的,“《民法典》中也有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不能濫用民事權利去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王某在本案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利用自己退貨退款的權利,來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權益,所以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年2月16日,通過法官的釋法說理,王某認識到自己已逾越了正當行使權利的邊界,構成侵權,當庭向網店店主賠禮道歉、賠償部分經濟損失,雙方和解,網店店主撤訴。
正午銳評:行使公民權利 要有“邊界意識”
王某向商家賠禮道歉,賠償1200元經濟損失,也得到了商家的諒解。這個案例再次提醒大家: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也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行使個人權利要有清晰的邊界意識,應合法、善意地行使權利,一旦逾越了邊界,便是侵權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 |陳渝娜 郭楠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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