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11月5日消息:記者從上海人社部門獲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等五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補繳費款期限,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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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相關規定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緩繳期滿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按照醫保相關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費款期限參照執行。
《通知》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用人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用人單位緩繳期間,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同時,社保經辦機構要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問題。
《通知》規定,緩繳期限內,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繼續按規定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附政策問答
1.上海市按規定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補繳緩繳的費款?
按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5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9號)規定,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緩繳期滿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醫保規〔2022〕5號)規定,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費款期限參照執行。
2.用人單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體方式是什么?
即緩繳期滿后,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自行選擇按月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也可選擇若干月份的社會保險費一并補繳,還可選擇一次性繳清緩繳的全部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最遲應于2023年底前繳清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還可繼續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么?
緩繳期限內,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繼續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備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免申即享緩繳所屬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4.用人單位按規定緩繳社會保險費,會影響職工的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權益么?
用人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為正常繳費狀態;緩繳期間,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為正常繳費,不會影響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權益。
關鍵詞: 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