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違規減持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
藥明康德13日公告稱,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公告中披露的告知書顯示:針對上海瀛翊違規減持行為,證監會擬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億元的罰款。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3日就此表示,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股東、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
該負責人說,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做出規范,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信息顯示,2021年5月,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股份,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擬依照證券法對上海瀛翊做出行政處罰。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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