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2 月 15 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眾意見的公告,3 月 17 日前,市民可反饋意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積應不超過 70 平方米,租金年漲幅不超 5%。
根據《廣州市住房發展 " 十四五 " 規劃》," 十四五 " 期間,廣州計劃供應新建商品住房 65 萬套,籌建公共租賃住房 3 萬套,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60 萬套,籌建共有產權住房 3 萬套,新增棚戶區改造 2 萬套。由此可見,保障性租賃住房成為廣州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手段。那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具備何種要求?辦法明確了幾條標準,這些標準需同時符合。
以不超過 70 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面積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建筑面積不超過 70 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其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市場主體按照 " 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 " 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以及企業的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每年漲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且不超過 5%。
此外,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對象主要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通過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允許優先向本單位或本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
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于 10 套(間)
規模方面,項目應為集中式租賃住房,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于 10 套(間)。建設標準方面,應執行住宅型租賃住房或宿舍型租賃住房建設標準。運營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年限。
具體來說,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內原 3 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 10 年;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 8 年;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運營、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配置中小戶型住房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 5 年。
同一市場主體經營多個租賃住房項目的,可將地理位置相鄰以或位于一個行政區內的多個項目,整合為一個項目整體申請認定。既有項目因執行相關認定標準有困難的,在滿足租金標準和對象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具體由區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并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案。
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書面郵寄至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 1 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處,郵編 510030;或發送電子郵件到:gzcczbc@gz.gov.cn。
采寫:新快報記者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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