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上交所近日發布關于對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浩歐博,證券代碼:688656.SH)持續督導機構及保薦代表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涉及對象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
上交所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浩歐博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聘請華泰聯合證券為保薦機構,由華泰聯合證券負責公司首發上市的保薦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工作。華泰聯合證券委派孫圣虎、董雪松為項目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期內的持續督導工作。
根據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出具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孫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2號)查明的事實,華泰聯合證券作為公司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一是未能及時發現公司資金占用違規行為;二是在知曉資金占用事項后未能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三是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關于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相關描述與事實不符,未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公司違規問題。
(資料圖)
作為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在持續督導期內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第3.1.6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15條等有關規定。孫圣虎、董雪松作為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5條、第3.2.15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孫圣虎、董雪松予以監管警示。
浩歐博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發行數量為1576.46萬股,發行價格為35.26元/股,保薦機構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孫圣虎、董雪松。浩歐博本次募集資金總額為5.56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4.96億元。
浩歐博最終募集資金比原計劃少1.12億元。浩歐博于1月8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公司擬募集資金6.09億元,其中,2.58億元用于新建年產120萬盒自身免疫性疾病體外診斷試劑項目;2.16億元用于新建年產90萬盒過敏性疾病體外診斷試劑項目;9576.70萬元用于新建體外診斷試劑研發中心項目;3924.22萬元用于營銷及服務網絡平臺擴建項目。
浩歐博本次上市發行費用為5939.34萬元,其中,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獲得保薦、承銷費用3696.87萬元。
浩歐博實控人母子三人三國籍。浩歐博控股股東為海瑞祥天,直接持有公司74.22%的股份;實際控制人為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WEIJUN LI和JOHN LI通過海瑞祥天間接持有公司74.22%的股權,陳濤為蘇州外潤執行事務合伙人,蘇州外潤直接持有公司16.34%的股權。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合計控制公司90.56%的表決權。WEIJUN LI系JOHN LI、陳濤的母親,JOHN LI系陳濤弟弟,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已簽訂一致行動協議。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
WEIJUN LI為多米尼克國籍;JOHN LI為美國國籍;陳濤為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
以下為監管措施決定書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3〕14號
關于對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督導機構及保薦代表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機構;
孫圣虎,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
董雪松,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
公司聘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為保薦機構,由華泰聯合證券負責公司首發上市的保薦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工作。華泰聯合證券委派孫圣虎、董雪松為項目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期內的持續督導工作。
根據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出具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孫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2號)查明的事實,華泰聯合證券作為公司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一是未能及時發現公司資金占用違規行為;二是在知曉資金占用事項后未能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三是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關于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相關描述與事實不符,未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公司違規問題。
作為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在持續督導期內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第3.1.6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15條等有關規定。孫圣虎、董雪松作為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5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5條、第3.2.15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江蘇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時任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孫圣虎、董雪松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持續督導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職責履行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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