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書,天津井下景源堂藥品銷售有限公司(“天津井下景源堂”)因銷售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被沒收違法所得70元,被罰款75元。
行政處罰書顯示,該公司2020年1月21日從個人手中購進白色普通防霧霾口罩10個,采購價格18元/個。后以25元/個的價格放在店內銷售,已全部售出。上述口罩無任何標簽標識,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經核算,該公司銷售上述口罩貨值金額為250元,違法所得為70元。
公告稱,該公司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規定,被沒收違法所得70元,處罰款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