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上城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華商”)聯華超市公司臨江風帆公寓連鎖店罰款人民幣5000元,并責令停產停業,因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記者查詢發現,杭州華商為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華超市”,股票代碼:00980.HK)旗下子公司。
浙江政務服務網公示了上述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州華商聯華超市公司臨江風帆公寓連鎖店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場所建筑面積為2503.42平方米,屬于未達到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建筑面積的公眾聚集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杭州市上城區消防救援大隊作出上述處罰。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1月7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上(消)行罰決字[2020]11000007號。
杭州華商聯華超市公司臨江風帆公寓連鎖店成立于2003年5月29日,總公司為杭州華商。杭州華商隸屬于聯華超市,其股東結構如下:聯華超市持股74.19%,認繳出資8940萬元;杭州市商貿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5.39%,認繳出資3060萬元;寧波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寧波聯合”,股票代碼:600051.SH)持股0.41%,認繳出資50萬元。
資料顯示,聯華超市創建于1991年5月,是上海首家以連鎖經營為特征的超市公司,也是百聯集團旗下主力板塊之一。2003年6月在香港主板市。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項: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四條: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裁量基準:
(一)第一階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主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對其不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行為,減輕處罰,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二)第二階次: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達到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建筑面積的公眾聚集場所,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減輕處罰,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罰款。
(三)第三階次:達到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建筑面積的公眾聚集場所,違法面積對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場所面積10倍以下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罰款。
(四)第四階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十二萬元罰款:
1.達到應當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建筑面積的公眾聚集場所,違法面積對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場所面積10倍以上的;
2. 屬于第三階次的單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五)第五階次:屬于第四階次第1項的單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二十一萬元罰款。
(六)從重處罰情節(同四百五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內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