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共有產權住房細則
共有產權住房可“落戶入學”
住房有雙重屬性,它既是商品,也是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求的基本保障。共有產權住房,即強調住房的保障屬性,弱化投資價值。1月2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標志著我省先行探索共有產權住房政策邁出重要一步。
2018年6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將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納入先行探索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的試點城市。
此次《辦法》首先明確了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的定義: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以部分產權設定銷售價格,面向符合穩定就業等規定條件的廣州市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和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并通過約定限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保障性住房。
“核心內容是‘共有、同權’。以此緩解廣州市無房家庭的住房壓力,吸引緊缺人才,滿足新市民住房的需求,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廣州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權益,具體包括教育、醫療、戶政、養老、住房公積金等公共服務權益。
以群眾關心的子女入學問題為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視同購買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兒教育、中小學義務教育,可以立戶、入戶。
此外,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貸款,如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符合規定的可以限定換購一次;可以繼承;可以作為本社區居民參加社區活動、享受養老家庭綜合服務等。
需要強調的是,為了加強自住功用、防止投資投機,《辦法》以共有協議方式對共有產權住房使用、退出、繼承、維修、監管進行約定。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流轉實行封閉運行(承購人不能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不能轉化為商品住房),不得將房屋出租或出借給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親屬之外的他人使用。
滿足2年限售年限后承購人可退出,可以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產權份額的申請,受讓人應當具有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資格,代持管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歸承購人享有,轉讓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差價代持管理機構不予補償。
“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戶籍市民和非戶籍人才‘夾心層’市民,尤其是新就業、青年‘剛需’群體。”廣州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上述政策旨在提供經濟上可負擔的產權式住房保障,加快構建公租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相結合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所謂“夾心層”,是指收入、財產超過承租公租房限制條件,但又暫不具備購買商品住房經濟負擔能力的群體。“剛需”是指在穗就業、結婚生育等必要的基本自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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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共有產權
在申購和配售方面,《辦法》明確了申購條件:
第一,單身申購人應年滿30周歲,己婚人士申購則不受年齡限制;第二,本市城鎮戶籍滿10年(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學歷、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目錄、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職業)目錄、人才綠卡主卡人員之一的,不受戶籍或戶籍年限限制);第三,申購前繳納養老保險滿60個月(中斷、補繳累計不超過6個月且不計在內);第四,家庭成員名下無本市的住宅、商鋪、寫字樓;第五,允許正常退出共有產權住房后仍可再有1次申購機會;第六,對雙職工家庭,或有博士、碩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等人員優先配售供應。從購買程序上看,房源供不應求時搖號抽簽,不輪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