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wǎng)站消息,近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代某賢等2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非法采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原審被告李某、胡某某2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了解,被告人代某賢系澠池縣段村鄉(xiāng)某村3組人,曾從事礦山經(jīng)營等積累了一定資金。
2011年12月,代某賢糾集被告人代某軍、代甲賢、趙某林等人在澠池縣城多次密謀,由代某賢出資,代某軍等人幫助其通過賄選等方式當選該村村委主任。之后,代某賢將代某軍等親信安排、扶植為村組干部、村民代表,并糾集了被告人代某飛、代某麗、李某等家族成員和被告人杜某信、蔡某勇、陳某、趙某等主動依附人員,通過任命職位、發(fā)放金錢、安排吃喝、集體旅游、承包工程等手段拉攏發(fā)展勢力、擴大影響,逐漸形成了以代某賢為首的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2012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原段村鄉(xiāng)個別黨政干部的包庇、縱容下,逐步把持村級組織權力,確立強勢地位,長期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壟斷農(nóng)村資源,大肆非法斂財,對抗國家機關執(zhí)法,非法纏訪、鬧訪,并向政治領域滲透,在該村及周邊地域有組織的實施了非法采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對被告人代某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代某賢、代某軍等17名原審被告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關鍵詞: 澠池27人涉黑團伙案 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