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006號)顯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大連分行”)存在未向基金投資者公開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未經投資者允許擅自代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的違法行為,被大連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平安銀行大連分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向基金投資者公開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二、花園廣場支行基金銷售人員在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與評價工作中,存在未經投資者允許,擅自代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平安銀行大連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于對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19]006 號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
經查,你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行未向基金投資者公開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二、你行花園廣場支行基金銷售人員在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與評價工作中,存在未經投資者允許,擅自代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行應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行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