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各地各部門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自治區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提出八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進度。自治區收到中央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后,各相關部門應盡快與財政廳協商,對于明確具體項目或用途的,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到本級相關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對于未明確具體項目或用途的,必須在30日內下達到本級相關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轉移支付資金后,對于明確具體項目或用途的,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到本級相關單位和縣市財政部門;對于未明確具體項目或用途的,必須在30日內下達到本級相關單位和縣市財政部門,在每月月初5日內上報《自治區財政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反饋表》。據實結算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采用分期下達預算方式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批次下達數,最后一期的下達時間不得遲于預算執行當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預付后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預計數全部下達,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及時辦理結算。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預算執行跟蹤分析,對執行進度較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采取收回資金、調整用途等方式,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自治區對各地下達轉移支付預算進度按月考核通報,年終綜合考核情況列入下年度轉移支付分配因素。
二是抓緊細化落實年初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財政的預算。對于年初沒有落實到具體單位的本級代編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落實到具體單位。本級代編預算要在當年6月30日前下達;逾期未下達的,收回財政總預算統籌使用,同時將收回預算占當年代編預算的比重作為下年度代編預算規模的直接扣減因素。
三是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不得在當年重新安排。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要加快預算執行,也可按規定用于其他急需領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由總預算收回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實行財政存量資金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對上年末財政存量資金規模較大的地縣或部門,按照存量資金占支出的比重,相應壓縮下年財政預算安排規模。
四是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統籌協調。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地方政府債券準備工作,收到自治區下達分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后,30日內完成本地區政府債務安排的法定審批程序,并下達所屬縣(市、區)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可在庫款較高月份先通過庫款墊付擬置換的債務,債券發行后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置換債券發行后,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置換存量債務,減少資金留存國庫時間。
五是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各地各部門要把支出預算執行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實抓好。緊緊圍繞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及時梳理項目進展情況,緊盯重大項目實施,積極推進項目進度和預算執行。堅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和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并重原則,嚴肅財經紀律,強化績效管理。對前期支出進度偏慢的部門,要進一步采取規范、有效的措施,加快支出進度。嚴格按照財政預算、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定程序支付資金,嚴禁超預算、超進度撥款,防止年終突擊花錢。各級財政部門嚴格執行內控制度要求,及時辦理資金審核和支付,確保“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各項資金按時撥付到位,尤其是扶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點民生領域的資金,要盡快撥付到位。
六是切實加強財政暫付款項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已發生的財政暫付款項,對符合制度規定的臨時性暫付款項,應及時收回,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核銷;對符合制度規定應當在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款項,按規定列入預算支出;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財政暫付款項要限期收回。各地(州、市)財政部門6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將清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報自治區。
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對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同意后辦理借款手續。加強對借款單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有借款用途發生改變等情況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是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特別是要加強對預算收支執行、國庫庫款、結轉結余的分析,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操作管理辦法。自治區將結合各地縣、各部門預算執行和排名情況,分別下達預算執行目標任務,對照任務按月考核和通報,考核結果納入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對有關地縣和部門存在的預算執行不力等問題,進行通報、約談,年終執行結果作為與今后年度預算安排掛鉤的因素。
八是嚴肅財經紀律。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資金安全等有機結合起來,牢固樹立依法理財意識,堅決杜絕違規“以撥作支”、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要嚴格預算約束,不得超出實際收入編制支出預算或追加安排預算,嚴禁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和超計劃撥付資金。要強化內控管理和問責機制建設,嚴格落實全程留痕,對有關違法違規情形終身問責,倒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