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彈簧浮置板作為“質量-彈簧-阻尼隔振系統”理論指導下的應用創新,核心機理為近現代經典且廣泛應用的成熟技術,是一項比較普及、穩定的技術,在工程實踐中已經使用了100多年;但是在城市軌道交通減振降噪領域的拓展應用要突破一系列技術極限和難點,大規模實現應用僅有十余年。因此,在行業不發生重大技術路線變化及材料突破的情況下,產品的技術原理是成熟的、穩定的,但產品做出特色、適應具體工程項目需求需要不斷完善和迭代。公司一直以行業需求為導向,結合工程實踐的反饋,對該項成套技術不斷進行“微創新”的改進提升和應用拓展。尤其是軌道交通特殊等級減振降噪領域,由于減振降噪效果和頻率特性等要求較高,預計仍將延續目前的鋼彈簧浮置板技術路線,其技術迭代風險較低。
公司作為環保部確定的相關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的技術依托單位,其承擔的項目也被列入典型應用案例,相關技術及其技術指標符合政策文件要求,屬于環保部認定的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范技術。
公司作為環保部確定的相關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的技術依托單位(2010、2012、2013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環境噪聲與振動控制領域)》(2017年版)也把公司完成的“北京地鐵昌平線與8號線聯絡線工程預制短板浮置道床減振項目”列入典型應用案例(2017年),因此,相關技術及其技術指標符合政策文件要求,屬于環保部認定的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范技術。
公司阻尼彈簧浮置道床隔振器等相關產品的成套技術創新成果,在北京市、武漢、西安、哈爾濱、無錫、大連等多個城市迅速推廣應用,并獲得總包施工單位和甲方用戶的高度認可。經北京市建委組織的技術成果鑒定,由施仲衡院士、江歡成院士等評審專家一致認定“九州一軌的阻尼彈簧浮置道床隔振器成套技術成果整體上達到國際先進、部分成果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相關產品多次獲得北京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科技部等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頒發的獎項。
2019年度,2020年度,九州一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分別達到6.25%、43.82%,與天鐵股份的軌道工程橡膠制品/軌道工程制品收入、震安科技的收入增長趨勢一致,其中2020年度均實現超過40%的增長。天鐵股份的軌道工程橡膠制品/軌道工程制品收入規模高于公司主要是因為兩個公司主導產品不同,各自面臨的細分市場不同,天鐵股份橡膠減振墊產品主要面向軌道高等級減振降噪細分市場,而九州一軌面向的是特殊等級減振降噪細分市場,兩個公司各自主導產品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兩個細分市場對減振降噪要求不同。
關于實際控制人,根據首輪問詢問題8的回復,發行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20年12月11日前,主要股東之間存在特殊權利安排。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結合2020年12月11日前股東特殊權利安排及實際行使情況、管理層人員與公司股東的關系說明認定發行人最近2年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準確。
九州一軌回復稱,最近2年內,公司股東存在特殊權利安排,主要包括委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和優先購買權、反稀釋保護權、信息權、優先清償權等相關權利。公司股東委派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股東(大)會履行了董事、監事選舉的必要程序,股東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也履行了董事會審議聘任程序。因此,盡管存在股東特殊權利安排,但該等安排并未對發行人造成不利影響,也不存在股東越過發行人股東大會權限直接任免董事、監事和越過董事會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不存在對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響的情形。
2020年12月11日,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遞交申請上市的輔導材料,根據《股東安排協議》的約定上述特殊約定條款自動終止,但協議約定了發行人IPO失敗后,股東特殊約定條款自動恢復的條款。為徹底解決股東特殊權利安排,2021年10月22日,相關股東共同簽署《股東安排協議之終止協議》,約定終止《股東安排協議》,并確認《股東安排協議》及發行人與京投公司、基石仲盈、國奧時代、廣州軌交、越秀投資和君岳投資等有關方之間曾分別簽署的特殊安排協議自始無效。
發行人股東在2020年12月11日前存在特殊權利安排,但該等特殊權利安排及實際行使情況不會影響發行人最近2年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及準確性。鑒于:
(1)發行人(及其前身九州一軌有限)股權分散,任何單一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持股均未達到30%,其所持表決權也未達到30%,無法控制發行人(及其前身九州一軌有限)股東(大)會或對股東(大)會決議的作出產生決定性影響。根據發行人(及其前身九州一軌有限)的公司章程,發行人的重大事項(包括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批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選舉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審批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等)均需由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不存在任何單一股東可單獨主導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情況。
(2)最近2年,發行人任何單一股東均無法控制半數以上董事會成員的選任,任何單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支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均由董事會聘任,由于任何單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支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發行人股東不存在越過發行人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權限直接任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3)2021年10月22日,相關股東共同簽署《股東安排協議之終止協議》,約定終止《股東安排協議》,并確認《股東安排協議》及發行人與京投公司、基石仲盈、國奧時代、廣州軌交、越秀投資和君岳投資等有關方之間曾分別簽署的特殊安排協議自始無效。
(4)發行人股東京投公司、廣州軌交、國奧時代、勞保所、基石仲盈及曹衛東均已出具《關于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函》,承諾其在發行人上市之日起60個月內不謀求九州一軌的控制權。
綜上所述,發行人最近2年控制權不存在變更,股東特殊權利安排不會影響公司控制權,發行人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準確。(陳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