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間,浙江華友鈷業股份有限公司(603799華友鈷業)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浙江華友鈷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110號)、《關于對陳雪華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11號),公司存在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行為,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華友鈷業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陳雪華、陳紅良、全昌勝、李瑞分別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華友鈷業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具體行為共四項,如下:
一、華友鈷業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未區分不同合同與規格存貨價格差異,2018年、2019年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精確,未能反映不同規格存貨價格波動的真實情況。
二、華友鈷業將2019年飛機使用費跨期確認為2020年費用,導致2019年少確認費用293.88萬元。
三、華友鈷業向第一大股東浙江華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拆借資金,2019年度發生10筆,2020年1-6月發生4筆,但公司在2019年年報、2020年半年報中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兩個時點的拆借資金余額,未逐筆披露發生額,導致2019年年報和2020年半年報中關聯方資金往來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華友鈷業披露《關于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計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金額為2259.61萬元,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0%,政府補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時。
此外,華友鈷業還存在固定資產核算不規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資金管理不規范等情況。
華友鈷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華友鈷業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陳雪華、陳紅良、全昌勝、李瑞分別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雪華、陳紅良、全昌勝、李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關鍵詞: 華友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