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贛匯檢罰〔2020〕37號)顯示,江西和夢投資有限公司構造虛假交易背景對外付匯。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中的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對公司處以246.00萬元人民幣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江西和夢投資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于2013年6月9日在南昌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公司主要經營投資咨詢;土建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公路、橋梁工程,建筑工程;物業管理;國內貿易;自營或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 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中的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規定:第三條 境內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江西和夢投資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