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吉銀罰字〔2019〕第11號)顯示,吉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安農商行”)未按照規定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吉安市中心支行依法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并對2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1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吉安農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14日,注冊資本6.09億人民幣,鐘紹丞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吉安市華廈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4%。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吉安農商行違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