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行網站12月24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鄒城市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鄒銀罰字〔2019〕第1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銀行”)濟寧鄒城支行存在將預算收入由“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轉入其他科目違法違規行為,人民銀行鄒城市支行根據《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處18000元罰款。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代理支庫在業務檢查中,發現轄區內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有占壓、挪用稅款等違規、違法問題,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銀行報告,上一級人民銀行核實后,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對有關商業銀行、信用社進行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上一級人民銀行下達。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商業銀行、信用社占壓、挪用所收納稅款的,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二)國庫經收處不按規定設置“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核算其經收稅款的,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國庫經收處將經收稅款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以外其他科目或賬戶的,視同挪用預算收入處理。并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國庫經收處拒收納稅人繳納的現金稅款或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充足而拒絕劃轉稅款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壓票不按規定入賬的,按《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六)對上述違法、違規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 交通銀行鄒城支行違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