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23號)顯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威海中支”)存在誘導保險代理人誤導宣傳、違規妨礙現場檢查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威海銀保監分局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處合計罰款31萬元。
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主要負責人宋曉寧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違規妨礙現場檢查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袁璇直接實施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威海銀保監分局對宋曉寧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袁璇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營銷業務部負責人劉鋒對誤導銷售、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禮品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宋曉寧為華夏人壽威海中支總經理。
相關法規: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
當事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海濱北路106A號威海國際商務大廈五樓
主要負責人:宋曉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現場檢查和案件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夏人壽威海中支存在誘導保險代理人誤導宣傳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事實,有兩份產品課件、高某現場檢查問詢筆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威海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01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見附件)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威海銀保監分局
2019年12月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23號
當事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海濱北路106A號威海國際商務大廈五樓
主要負責人:宋曉寧
當事人:宋曉寧,男,身份證號碼37030519870502XXXX,職務: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主要負責人
當事人:袁璇,女,身份證號碼37108219960110XXXX,職務: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營銷訓練部新人訓練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現場檢查和案件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夏人壽威海中支存在違規妨礙現場檢查的違法違規行為。
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主要負責人宋曉寧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袁璇直接實施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袁璇現場檢查問詢筆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威海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05號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予以罰款三十萬元。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宋曉寧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二萬元;對袁璇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見附件)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威海銀保監分局
2019年12月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威銀保監罰決字〔2019〕22號
當事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海濱北路106A號威海國際商務大廈五樓
主要負責人:宋曉寧
當事人:劉鋒,男,身份證號碼37063219711212XXXX,
職務: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營銷業務部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夏人壽威海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現場檢查和案件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夏人壽威海中支存在誤導銷售、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禮品的違法違規行為。
時任華夏人壽威海中支營銷業務部負責人劉鋒對誤導銷售、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禮品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產品課件、劉鋒現場檢查問詢筆錄、《福臨門盛世A產品》2019年9-10月份業務臺賬、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威海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02號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以上兩個違法行為分別予以華夏人壽威海中支罰款十五萬元,合并處罰:罰款三十萬元。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以上兩個違法事實分別予以劉鋒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合并處罰:警告并處罰款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見附件)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威海銀保監分局
2019年12月6日
關鍵詞: 華夏人壽威海2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