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郴匯檢罰字[2019]第16號)顯示,2018年期間,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存在辦理某公司信用證業務時未履行盡職審查責任,未按規定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罰款4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18.99萬元人民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給予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鍵詞: 建設銀行郴州分行違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