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對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聊匯罰〔2019〕5號顯示,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被國家外匯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7.3705萬元人民幣、罰款5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的違法行為類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第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第一條。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濰坊銀行第一大股東為濰坊市城市建設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4.08億股,占總股本比例13.578%;第二大股東為濰坊濱海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3.93億股,占總股本比例13.075%。第三大股東為濰坊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數量為1.87億股,占總股本比例6.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鍵詞: 濰坊銀行遭罰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