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官網發布的“六匯檢罰〔2019〕002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存在如下違法事實: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11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交行六安分紅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鍵詞: 交通銀行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