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濱州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濱匯罰〔2019〕1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分行存在違反規定辦結匯業務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附件1《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1.14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審核材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濱州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262.34元,并處20萬元人民幣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