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迪卡儂(上海)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起從生產商處購入款號為2514778的針織運動服1150件,并對外出售。2018年6月22日,經檢驗部門檢測,上述針織運動服為不合格產品,已有1147件不合格已經對外出售。據此,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其罰款80385元、沒收違法所得18912.54元。
圖片來源:上海發布微信號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表示,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2月1日起從生產商處購入款號為2514778的針織運動服1150件,并對外出售。2018年6月22日,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及國家日用消費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上述針織運動服為不合格產品。至案發,除抽檢部門買樣的2件,其他1147件當事人已經全部對外出售,剩余留樣的1件由當事人自行銷毀。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貨值金額為80385.00元,違法所得為18912.54元。
當事人已采取了召回銷毀措施,故不予沒收。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檢測報告》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行為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80385.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91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