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寄出給證監會主席劉士余的快遞。
《金證券》記者獨家獲悉,問天律師事務所“民營權益保障法律研究中心”對證券公司參與質押回購的風控合法合規進行了專題調查,將調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并致函證監會,希望證監會關注并責令相關券商采取合理的違約處置措施。
“由于融出方的證券公司未合法合規經營,一些不符合資格的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也被允許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承擔了不該承擔的巨大風險。”張遠忠律師對《金證券》記者表示,作為風控責任主要承擔者的證券公司沒有合法合規控制風險,是產生股票質押回購市場重大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出臺措施緩解股市風險的同時,也要合理劃分證券公司與民營企業的民事責任。監管部門應查清造成股票質押風險的責任,對存在嚴重問題的責任人追責。
券商股權質押“十宗罪”
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自2013年開展以來,極大緩解了民營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融資難的問題,作為市場主要參與者之一的證券公司為該業務及資本市場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這兩年股市下跌,質押股票跌破平倉線的越來越多,甚至出現不少爆倉股票,惡性循環加速了A股市場下跌。張遠忠律師對《金證券》記者表示,團隊在專題調查后發現,證券公司在股權質押業務中主要存在十大問題。
一、有的券商作為融出方不具備股票質押回購資質。如深交所規定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券商需申請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權限,但有的券商僅憑證監會的融資融券許可,在沒有獲得深交所許可的情況下便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業務。
二、違規利用多層嵌套規避金融監管,對融出資金來源與用途不做審查。根據規定,城商行及銀行理財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受到諸多限制,于是一些券商幫助不具備資質的城商行設計多層嵌套(有的甚至達到五層嵌套,且存在違規嵌套:如甲農商行理財——(購買)——乙農商行理財——(購買)——公募基金子公司資管——(購買)——券商子公司資管——再融資)的金融產品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且相關金融機構對相關產品的投資人未披露底層資產或未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導致理財產品虧損后投資人維權。
三、未遵循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比如,未對股票質押回購的融入方進行適當性審查,或者明知融資方不具備股票質押回購資質仍然與其簽訂協議; 未對融出方資管計劃的投資人進行適當性審查,導致虧損后客戶維權。
四、對融資人的還款能力與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不做盡職調查,擔保流于形式,涉嫌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違法放貸罪”。有的券商甚至公開主張對融入方及擔保人的盡調是證券公司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五、股權質押比例過高且簽約時股票離平倉線太近,讓融入方承擔極大風險。《金證券》記者了解到,在簽約時有的融入方質押股票已經超過自己持有股票比例的90%,有的合同簽訂時股票價格離警戒線或平倉線只有5%的差距,也就是說簽約后只要股票價格下跌5%就到了平倉線。“作為風控義務主要承擔者的券商完全忘記風險意識,和融入方進行吸血對賭。”張遠忠說。
六、合同條款不遵循短線交易的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短線交易的規定。但在實際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中,部分證券公司并未設置該條款,甚至有的與融出方約定可以在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開展六個月之內,要求融出方提前購回質押的標的證券。
七、不按《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必備條款》設置合同條款,且合同免責條款形同虛設,甚至趁人之危設置不公平條款。有的合同雖然約定質押回購期限為一年,但同時約定融出方在簽約后三個月有請求融入方回購的權利,對融入方嚴重不公。
八、未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卻要求融入方承擔股價下跌的全部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有的券商在融入方違約時不及時采取違約處置措施,任由股價下跌,給融出方與委托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不按違約處置措施進行違約處置。根據質押回購相關制度,在股價跌破警戒線或平倉線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場內申報程序處置質押股票。但一些券商直接向法院起訴、甚至采取保全措施,不僅加大了融資人的違約成本,也影響了股價的穩定,形成惡性循環。有的券商甚至不具備起訴條件就提前起訴,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聲譽。
十、不遵循大股東、董監高減持制度。根據相關規定,大股東被立案調查期間不得減持股份,司法機關也不得拍賣質押證券。但有的券商不僅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行使優先權,在法院判決后還申請法院啟動執行程序拍賣質押股份。
股權質押訴訟案民企處于劣勢
“民營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股票質押回購市場最重要的融資方,也是此輪股票質押風險中最大的受損者。我們發現由于融出方的證券公司未合法合規經營,一些不符合資格的民企也被允許參與了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承擔了不該承擔的巨大風險,這方面引起不少訴訟。”張遠忠律師對《金證券》記者透露,有些券商利用自己的資金與專業優勢,在股票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中設置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導致民企在民事訴訟中處于劣勢。他表示,2018年11月5日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會議,明確在股票質押回購的爭議解決中也要加強調查研究,高度關注民營企業股權質押等所涉法律問題,合理和準確把握資金借貸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職能促進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記者注意到,上市券商半年報顯示,除了整體經營業績下滑,還有多家券商涉及訴訟事項,訴訟案件中涉及股權質押的糾紛較往年明顯增加。股票質押風險已經引起高度重視,目前證監會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在響應中央號召采取措施緩解民營企業及股票質押回購市場的難題。參照中國結算數據,截至11月末,A股全市場質押股數達6406.53億股,環比下降0.37%,是2015年2月以來的第一次環比下降。上海某知名私募人士對《金證券》 記者表示,11月只是股票質押的新增量在下滑,整體風險依舊非常大,由于紓困基金落地需要一段時間,大規模的解除質押行動還需要等待。他也認為,前幾年券商在股權質押業務中的“急功近利”是A股本輪熊市的重要誘因之一。
張遠忠律師則呼吁,希望證監會在看到自己團隊發出的信后能夠督促有關券商采取合理措施處置“違約事件”,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