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吉林銀監局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監罰決字〔2018〕39號)。
決定書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孫占國,該分行存在不按照規定報送案件信息的違法違規事實。
吉林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罰款2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7月23日。
關鍵詞: 長春 分行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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