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發布關于對深圳中溢勝達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該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李想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間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上述違規行為均發生在其任職期間,李想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監管局對該公司及李想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監管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該公司以及李想予以公開譴責。
資料顯示,深圳中溢勝達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4日,注冊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法定代表人為劉壽山。股東為劉壽山、尹娜、前海銘立(深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中溢勝達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深圳中溢勝達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4月2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想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李想(公民身份證號碼65020419******1227):
經查,深圳中溢勝達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溢勝達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中溢勝達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于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間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上述違規行為均發生在你任職期間,你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