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顧客在一個月內多次購買披肩、西服套裝等商品,總金額達十幾萬元,導購員應該會樂開了花。不過,之后發生的事情卻讓這名導購員快哭了。
購買后不久,該顧客胡某投訴稱所買的全部商品質量不合格要求三倍賠償,賠償金額近50萬元。不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胡某數次購買阿瑪尼品牌商品的目的并非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進行“牟利性的打假”,認定胡某無權向北京翠微大廈主張賠償責任,判決支持胡某退貨退款請求,但駁回胡某的“索賠”請求。
中新經緯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今年公開的“職業索賠”相關案例就有121例,較2017年增長了152%。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裁判文書網顯示,2015年6月10日至7月22日,買家胡某在北京翠微大廈先后購買阿瑪尼(ARMANICOLLEZIONI)品牌披肩、皮衣各2件,男套裝12件,貨款總金額為154380元。
隨后,胡某以上述所有產品的水洗標標識的里料成分與實際成分不符、屬于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北京翠微大廈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照相關規定退貨,并給予三倍賠償,賠償金額為460140元。
胡某提交的國家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市紡織纖維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上述三種商品質量均不合格。
而對于商品質量不合格的說法,北京翠微大廈并不認同。翠微大廈認為爭議問題屬于標識瑕疵問題,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翠微大廈認為,關于披肩,胡某自行檢測的標識方法是分別標識,而翠微大廈銷售涉案商品時的標識方法是作為整體進行標識;皮衣的執行標準對里料的纖維含量并沒有條款進行考核,故不能進行合格性判定,且檢測報告的相應實測成分,在皮衣水洗標部分均已進行了標識,相應結果在允許的范圍內。而男套裝商品標識內容存在瑕疵,爭議部位不屬于褲子里料,而是襯布,可以不予標注;由于該商品屬于成套西裝,上衣和褲子的成分是一樣的,不需單獨標注。
那么,胡某購買的阿瑪尼品牌披肩、皮衣及男套裝纖維含量標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構成欺詐呢?
依據《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的相關規定,并結合胡某的訴訟主張及翠微大廈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阿瑪尼品牌披肩存在的問題為未將“聚酯薄膜纖維”成分單獨標識,聚酯薄膜纖維屬于沒有規范名稱的化學纖維,并非強制性標識,因此,翠微大廈未將聚酯薄膜纖維單獨標識應屬于標識不規范的問題,并非屬于違反國家標準標識的問題。
而阿瑪尼品牌皮衣、男套裝產品存在標識瑕疵,支持胡某就涉案皮衣主張退貨并返還相應貨款、賠償檢測費損失,但并不認為翠微大廈的行為構成欺詐,也就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三倍賠償”的規定。
該顧客多次“碰瓷”同一品牌
除了在北京翠微大廈購買阿瑪尼品牌服飾,胡某還曾在北京其他高檔商城及專賣店多次購買阿瑪尼品牌商品。
2015年7月,胡某在王府井集團北京雙安商場2次購買了6套阿瑪尼品牌男套裝;同年10月12日及24日,胡某在友誼商城購買了2件阿瑪尼女士羽絨服及1款阿瑪尼女士背提包;同年10月26日,其又在百盛商業購買了2款阿瑪尼女士背包;同年12月,胡某在喬治阿瑪尼(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建國路店購買了阿瑪尼西服套裝……
僅在2015年,胡某在不同商城購買阿瑪尼品牌商品達18件,并對上述全部商品提出“產品不合格”,且要求阿瑪尼商家退貨退款及“三倍賠償”。
裁判文書網顯示,在法院二審期間,法官詢問胡國清為何要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購買 12 套西服套裝,胡國清稱為了送朋友,因為朋友懷疑有質量問題,感覺不是羊毛的,后來又要了回來。
考慮到胡某在同時間段、多次購買明知道存在標識瑕疵的商品后并索賠的行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某多次購買阿瑪尼品牌商品的目的并非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進行“牟利性的打假”,認定胡某無權向北京翠微大廈主張賠償責任,判決支持胡某退貨退款請求,并駁回胡某的“索賠”請求。
“職業索賠”下月起將受限
中新經緯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職業索賠”相關案例在在2013年相關案例僅有1例,2017年有48例,而2018年猛增至147例。此外,今年也已公布121例相關“職業索賠”案例。
對于胡某這類“知假買假”并惡意投訴索賠的行為,國家已明確說“不”。
12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以“打假”等名義實施惡意投訴的“職業索賠”行為將受到規制。該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宇浩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采訪時表示,“職業索賠人”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已經超出了法律所保護的范疇,具有了一部分主觀上的“非善意”。法律上保護的是善意的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商家欺騙后的賠償責任,而職業打假因為喪失了“善意”也就喪失了被騙的客觀可能,所以可能面臨不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進行懲罰性賠償,但依然可以辦理正常退貨。
“‘職業索賠’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這種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有關部門出臺新的規則,今后,以“打假”等名義實施惡意投訴的“職業索賠”行為將受到規制。”張宇浩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