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登記立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全省法院立案審核時,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法定外的證明材料,為群眾立案減負。
意見規定,審核當事人的起訴和自訴,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以外增加立案證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持身份證或戶口簿能夠證明在受訴法院轄區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證明;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或立案時必須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交原件、原物。
意見的出臺,也為律師代理立案提供了便利。律師持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等代當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當事人同時到場,不得要求律師提供當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原件,不得限制實習律師代辦立案事務。
與此同時,意見還要求嚴格執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規定。經審核,當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條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將案件隨意退回、反復退回,嚴禁讓當事人反復補正。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全省法院登記立案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訴權,發揮人民法庭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務功能,把方便帶給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