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一鄭州網民于某某因不滿交警將其車輛扣留,便通過微信在朋友圈內辱罵執勤交警。于某某在網上辱罵依法執法交警的行為,在社會上、網絡上、人民群眾心中產生極大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嚴重損害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
鄭州交警六大隊依法傳喚于某某,經調查、詢問和教育,于某某意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表示非常后悔,稱自己很少違法,這次違法扣車讓自己難以接受,被怨恨沖昏了頭腦,便在微信朋友圈內通過辱罵交警達到發泄之目的,沒想到后果會如此嚴重。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于某某已移交鄭東分局商都路派出所作進一步處理。
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對處罰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上級機關申訴。若僅僅是為了發泄個人情緒,公然在社交網絡上惡意侮辱他人,等待你的將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