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買游戲賬號及裝備,在支付部分款項后卻以錢不夠、裝備貶值為由拒付尾款,黃某因此舉被賣家告上法庭。11月20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判決黃某支付石某15000元。
石某、黃某同為某網絡游戲玩家。2018年10月31日,石某和黃某通過微信聊天達成協議,約定黃某以69100元的價格從石某處購買游戲賬號、7件游戲裝備和34700個游戲元寶。11月2日,雙方再次約定,黃某以18700元從石某處另購9件裝備。石某將游戲賬號等物資交易給黃某,黃某分多次付款72800元,后聲稱手中錢不夠,剩余15000元遲遲未支付。石某多次催要,黃某又以裝備爆出過多,已經貶值為由拒絕支付,石某遂訴至法院。2019年11月11日,魏都區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當日,被告黃某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案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黃某所交易的游戲賬號、游戲裝備和游戲元寶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雖然以數據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間,但由于其具有一定價值,滿足人們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夠為人所掌控,屬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交易的特殊財產,故其具有財產性質的屬性。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虛擬性、技術性、稀缺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依照現有的法律制度和規范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黃某、石某通過微信聊天達成的交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協議。黃某購買游戲賬號、游戲裝備和游戲元寶后,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支付約定的價款。遂作出上述判決。